工業廢水是什么?
工業廢水污水檢測主要是對企業工廠在生產工藝過程中排出的廢水、污水和水生物檢測的總稱。
工業廢水污水檢測包括生產廢水和生產污水。按工業企業的產品和加工對象可分為造紙廢水、蝕刻廢水、紡織廢水、制革廢水、農藥廢水、冶金廢水、印染廢水、煉油廢水、醫療廢水等。
工業廢水的危害
1、工業廢水滲透到地下水,污染地下水;
2、有些工業廢水還帶有難聞的惡臭,污染空氣;
3、工業廢水滲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影響植物和土壤中微生物的生長;
4、工業廢水直接流入渠道,江河,湖泊污染地表水,如果毒性較大會導致水生動植物的死亡甚至絕跡;
5、如果周邊居民采用被污染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活用水,會危害身體健康,重者死亡;
6、工業廢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會被動植物的攝食和吸收作用殘留在體內,而后通過食物鏈到達人體內,對人體造成危害。
工業廢水檢測對象
工業廢水檢測測可分為水環境現狀監/檢測和水污染源監/檢測 。
(1)對進入江、河、湖、庫、海洋等生活污水的污染物質及滲透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質進行經常性檢測。
(2)對工廠生產過程、生活設施及其他排放源排放的各類廢水進行檢測。
污染物分類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工業廢水檢測指標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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